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石家庄铁道大学章程》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其在具体学术事务中的职责权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共同协商授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人数应为单数,一般控制在9-13人之间,设主任委员1人。
第四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应在该届学校学术委员会产生后半年内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第十一条 本通则自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学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