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 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 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围绕 国家与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深入、系统的 创新性研究,增强高校科研综合实力,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能力。
第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 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 协同创新。
第四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 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原则。
二、项目选题
第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分为基础研究与应用对策研 究两类。
(一)基础研究类选题,围绕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全局和学科创新发展,对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和长远影响、传承 中华文化和弘扬人文精神有重大作用的选题开展研究。
(二)应用对策研究类选题,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 重大决策部署,针对河北和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 略问题开展研究。
第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
(一)高等学校推荐。已取得重要成果,经过进一步提炼 与加大支持力度,有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研究选题。
(二)领域专家推荐。经相关部门、行业领域专家凝练提 出的国家以及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 省教育厅在认真分析、归纳梳理不同来源选题的 基础上,经专家论证,确定项目选题指南。
三、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选题指南发布重大攻关项目申报通 知。从通知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重大攻关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应是 相应研究领域居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和管理专家,特别 是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责项目研究计划的制定 和实施、项目组成员的聘任、研究经费的分配使用等。
(二)重大攻关项目应拥有一支年龄、职称、知识结构合 理,高水平的学术研究骨干团队;具备开展研究必备的科研基础条件;首席专家和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有充足的 研究时间。
(三)一位首席专家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大攻关项目的申 报。主持省教育厅在研项目的不能作为首席专家申报新项目。
四、项目评审
第十条 实行综合评审制度。项目坚持“科学、公正、择 优”的评审原则,省教育厅组织相关学科、财务、管理方面的 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与预算合并的综合评审。评审专家从 专家库随机抽取,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审项目 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第十一条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分别来自不同 的单位,且不得是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须签订信誉 承诺书,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省教育厅下发立项通知 书,并与首席专家签订任务书,任务书签订30日内,按计划拨 付资助经费。
五、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研究期限为2-3年。因特殊原 因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加强重大攻关项目的管理,提供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科研 经费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并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须根据立项通知书的要 求,认真填写《任务书》,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作为项目 经费拨付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攻关项目资助的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 理,单独核算,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重大攻关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 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 席专家及时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一)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首席专家;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要求延期。
除上述情形外,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首席专家可根据项 目进展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中止或撤销:
(一)首席专家和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二)首席专家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 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三)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
(五)出现科研诚信问题。
第二十条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上报省教育厅。项目已使用经费由承担单位进行审核评估;项 目剩余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六、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攻关项目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首席专家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 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在 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且满足以下 条件可申请验收。
(一)基础研究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2.在SSCI、A&HCI 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 来源期刊发表 论文、“三报一刊”上发表理论文章,2篇及以上;
3.研究成果(专著、论文)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 奖及以上。
(二)应用对策研究类项目应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1 部及以上;或在SSCI、A&HCI 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 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还须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一份,研究 报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研究报告获得分管相应领域工作的副省级以上党政领导 肯定性批示;
2.研究报告提出的政策建议等被省直行政单位采纳,形成 指导性文件,取得实际效果,并由采纳单位出具应用证明;
3.研究报告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 文社会科学)、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成果在显著位置标注有“河北省高校人文社 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未标注 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五条 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 情况介绍、质询答辩、核实有关资料、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由省教育厅聘请相关学科、财务、 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综合绩效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须具有 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 格,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的专家最多1人。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与预算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任 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目标情况、经费预 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组织管理 等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重大攻关项目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申请验收条件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和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研究内容、成果形式;
(四)成果未按要求进行标注;
(五)经费存在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重大项目成果,由省教育厅纳入人 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库,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省委、省 政府和教育部推荐,积极扩大成果的影响力。优先推荐验收鉴 定为优秀的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申报教育部重大课题。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教育厅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冀教 科〔201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