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 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研究发展的 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创新引领作用,遵 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青年拔尖 人才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一)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指鼓励优秀青年教师紧密围绕 国家和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与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创 新团队相衔接,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前沿问题开展的研 究项目。
(二)青年基金项目。指以鼓励青年教师,重点支持新入职青年博士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而设立的研究项目。
(三)自筹经费项目。指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或 企事业单位自筹,选题由申请人依托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 计,鼓励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四)专项任务项目。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特定目 标,采取不定期申报的方式设立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 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先进可行。
(二)项目申请人需为高校在岗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 素质和独立开展科研的能力,具有较好研究基础和基本研究条 件,能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三)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其中科 学技术类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 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青年 拔尖人才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同类型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 能获得1次资助。
(四)科学技术类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人文社会 科学类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
(五)专项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申报基本条件。
(六)限项规定:已获得省教育厅项目支持,且研究内容 重复的项目不允许申报;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申 请人不得作为主持人进行申报,且每人最多能参加2个在研项 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从通知发布到申 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项目申报采取“无纸化”申报方式,申请人在线填 写《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无 需在申报阶段报送纸质材料。
(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本校申报的项 目进行遴选,按照相关要求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择优”的 原则,省教育厅组织相关技术(研究)、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 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与预算合并的综合评审。
(二)项目公示。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对拟立项项目在符 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下达计划。根据公示结果,省教育厅编制年度项目 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
(四)任务书签订。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与 承诺书,任务书签订30日内,省教育厅按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五)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项目,由 省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九条 建立完善评审制度。
(一)实行综合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在学 科专业领域。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 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且不得是被评审项目的项目 组成员。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需签订信誉承诺 书,评审期间不得与项目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 宴请或礼物,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 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信息。
(二)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 优遴选资助项目。
(四)批复立项,拨付项目研究经费。
(五)组织开展项目与预算合并的综合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负责项目调整、终止和撤销。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受委托咨询专家等 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 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存在科 研诚信问题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七)其他需省教育厅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材料遴选,统一 提交申报材料。
(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 用情况;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审批经费预算调整,管理结 余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发扬科学家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恪守科学道 德准则,强化诚信自律,履行学术把关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和 检查,对其申报、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 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推动项目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开展结题验收。
(三)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 科学技术类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配合编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四)项目完成后,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及时 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执行调整、终止、 撤销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研究计划,确需变更 时,须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给出调整意见后, 报省教育厅审核。
(一)延期申请。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二)人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如需 增加课题组成员,须有此人标注项目来源的署名成果。人文社 会科学类项目结题证书上的课题组成员以成果署名为准。
(三)承担单位变更。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
(四)科研成果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可向省教育厅 提交变更申请。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 目进展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中止 或撤销:
(一)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 能力;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核心理念已由他人公开,致 使本研究开发工作不具备必要性;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五)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六)科研诚信出现问题。
第十五条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上报省教育厅。项目已使用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评估;项目剩余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 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学术会议和 其他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均应履行保密责任,不能 泄露项目研究内容等信息。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向 所在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六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一)实行项目与预算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项目任务书 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目标情况、经费预算执行 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 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二)科学技术类项目支持经费大于10万元(含)、人文 社会科学类大于5万元(含)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 式进行验收;其中科学技术类20万以上(含)、人文社会科学 类10万元以上(含)项目验收由省教育厅主持;科学技术类20 万元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10万元以下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自 主主持验收;其他项目可采取函审的方式进行验收。
(三)验收时需邀请相关技术(研究)、财务、管理方面的 专家组成综合绩效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财务专家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 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来自同一单位的专 家一般不超过1人。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
会议验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情 况介绍、质询答辩、核实有关资料、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函审形式审阅验收资料,验收专家分别提出评价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验收意 见。
(四)项目验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 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立项之后,发表的论文只能标注一个省教 育厅项目编号。科学技术类经费50万元(含)以上、社会科学 类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提交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时 结余经费不能超过20%。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已 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 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 求。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 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中的研究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任务书中标明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未标注 “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立项编号;
(六)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验收 资料等,应标注“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立项编号”,英文标注应包含:“Funded by Science Research Project of Hebei Education Department”字段及项目立项编 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厅对项目执行 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根据需要对有关已验收项 目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参与者的 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科研失信 行为记录制度,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参与者,视严重程 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以下行为, 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恶意骗取项目;
(二)侵吞、私分、套取、贪污经费,谋取私利;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 报告、项目成果等;
(四)违反项目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约 定时限进行验收;
(五)利用无关成果冲抵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研究阶 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 育厅。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省 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 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 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 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 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 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冀教科〔2020〕9 号 ) 《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冀教科〔202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